我市从四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
发布日期:2017-04-28浏览次数:字号:[ ]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制度整体效能,我市从四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

        一是加强保障对象衔接。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面落实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参保政策。根据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明确资助额度,对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标准不高于低保对象资助标准。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二是加强支付政策衔接。对参加大病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提高5%,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进一步细化重特大疾病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科学设定各类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同步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三是做好经办服务衔接。对年度内单次或多次就医,费用均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次及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对单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即时启动大病保险报销,并按规定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合规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对年度内多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别核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基数,对照救助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分类分档核算救助额度,并扣减已按次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衔接。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的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资金使用、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从业资格审查及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所获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严格经费管理,确保保费偿付及时、服务便捷高效。同时,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工作,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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