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日期:2017-07-26浏览次数:字号:[ ]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因素与精准脱贫工作要求,根据《烟台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等有关规定,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烟政办字〔2017〕7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全市所有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580元,县均城市低保标准比去年年底提高21元;县均农村低保标准到每人每月373元,比去年年底提高24元,城乡低保标准之比缩小到1.55:1。为确保精准扶贫工作任务落实,莱阳市和栖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从2017年1月份按新标准补发。同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时完成调标增补工作,及时将包括扶贫对象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精准施保,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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