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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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和《烟台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行业协会商会第一届负责人的选举工作由筹委会负责。 行业协会商会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由理事会负责提名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选举工作。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以本会或本会筹委会名义在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于选举会议召开30日前,提请相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选举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需要兼职的,应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3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长(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实行轮值制的,必须在本会章程中明确轮值人选、轮值顺序和轮值期限。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不参与轮值的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由聘任制秘书长担任。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方式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行业协会商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行业协会商会聘任制秘书长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但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规定与聘任的秘书长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选举产生负责人后,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等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实施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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