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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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下列单位未依法参加2015年度、2016年度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下列单位依法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烟台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者山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10号人防大厦1608室 邮政编码:265003 联系电话:0535-6240469
烟台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26日
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单位名称
1、烟台康复风湿类风湿研究院 2、烟台锦杏糖尿病并发症研究所 3、烟台仁济泌尿外科研究所 4、烟台今朝书画院 5、烟台一得书画院 6、烟台市凯杰建筑产业化研究院 7、烟台市开元生物医药研究所 8、烟台寰宇网络科技咨询中心 9、烟台大信工商管理专修学院 10、烟台华宇汉字书同文研究所 11、烟台山海画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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