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民〔2019〕75号:关于印发《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26浏览次数:字号:[ ]

问:听说国家给予市儿童福机构养育儿童的保障政策很好,为什么还要鼓励家庭收养残疾儿童?

答:“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最好环境”,出台这个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的举措,也是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让被收养残疾儿童在家庭环境中得到更好地养育、教育和康复。

 

问:为什么收养市儿童福机构养育的残疾儿童,收养人必须达到家庭寄养该残疾儿童满一年以上且经过评估合格后方可收养?

答: 这一条件是为了保障残疾儿童的利益而设立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也就是说重度残疾儿童不适宜家庭寄送,同样我们认为也不适宜家庭收养,设立这一条件就将重度残疾儿童排除在被家庭收养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设立这一条可以保证被收养残疾儿童与收养家庭的充分融合,从而避免收养后不融合又无法解除收养关系的问题发生。

 

问:为什么要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儿童养育情况监督指导机制,会不会给收养家庭造成不良影响?

答:家庭收养残疾儿童养育情况监督指导机制,是为保障被收养残疾儿童得到良好的生活保障、家庭教育、康复训练、医疗待遇而设立的。各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居对其家庭的走访,既是对被收养残疾儿童的关怀,又是对收养家庭养育、教育和康复工作的指导,能够合力保障其康复成长;当然,对于侵害残疾儿童利益的行为也起到监督的作用。相信绝大多数收养家庭不会发生侵害残疾儿童的利益的行为。

 

问:家庭收养残疾儿童的保障待遇是怎么制定的,收养家庭如何申请相关的保障待遇?

答:家庭收养残疾儿童的保障待遇是参照国家机构养育(孤、弃)儿童相关保障政策标准并以等同于和高于国家政策的标准制定的,《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的第四条至第十二条为待遇保障条款。其中,被收养残疾儿童拟享受第五条(生活补助)、第七条(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第八条(助学金)的待遇,由监护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拟享受第四条(落户)、第六条(就学)、第八条(助学)、第九条(就医)、第十条(医保、残联)、第十一条(医保)、第十二条(康复)的待遇,由监护人分别向当地(县级)公安、教育、民政、卫生与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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