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办理机关的通知》(鲁民函〔2019〕18号)要求,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常住户口在烟台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调整为由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特此公告。
烟台市民政局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