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文件】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烟政办便函〔2019〕45号)
发布日期:2019-07-16浏览次数:字号:[ ]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与消费支出挂钩的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全市各县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城市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15元,农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各县市区要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及时将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7〕7号)规定,做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时完成调标增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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