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日期:2020-01-13浏览次数:字号:[ ]

为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时效性、针对性,切实做好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烟政字〔2019〕40号)要求,烟台市民政局对2015年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27号),制定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5〕53号),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月2日—10日征求了15个市直部门以及15个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即日起至1月21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ytsmzjsgk@yt.shandong.cn

(二)传真:0535-6244209

(三)信函: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10号人防大厦烟台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1715A室),邮编:264003

特此公告。

 

附件:《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烟台市民政局

2020年1月13日


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增进百姓民生福祉中的专业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台和谐使者,是指在全市社会工作领域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者。

第三条 烟台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烟台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不超过2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单位)组成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烟台和谐使者的选拔范围: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扶、人口计生、应急处置、群众文化等领域的社会工作者和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烟台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或者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的方法: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的程序:

(一)部署申报

选拔年第一季度,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从本县市区、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符合烟台和谐使者选拔范围、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1)烟台和谐使者申报表;

(1)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烟台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和条件,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对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烟台市内各类人才工程。

(四)评审遴选。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组成,选拔年第二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提出烟台和谐使者建议名单。

(五)考察公示。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名单在烟台市民政局官网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制度。烟台和谐使者原则上从各县市区选拔的和谐使者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烟台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和谐使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8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被选拔为“齐鲁和谐使者”的,享受省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市政府津贴。

第十二条 烟台和谐使者名单纳入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烟台和谐使者参加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强化教育培训,市民政局在选拔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选拔的烟台和谐使者轮训一遍。

第十三条 烟台和谐使者所在单位已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应对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应安排烟台和谐使者参加。

第十四条 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对烟台和谐使者领办的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孵化烟台和谐使者创办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烟台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政策、经费扶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烟台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合高等院校、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烟台和谐使者档案,每年年底,委托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烟台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烟台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处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烟台和谐使者选拔条件的,可直接进入下一管理期,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届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不合格的,取消烟台和谐使者资格。

第十七条 管理期内,烟台和谐使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评估为优秀等次。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在管理期内,被评选为“年度中国最美社工”、“年度中国十大社工人物”或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

(三)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的。

每届评估的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十八条 烟台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烟台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烟台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烟台和谐使者的,经烟台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烟台和谐使者在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增进百姓民生福祉等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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