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民〔2020〕76号:关于严格落实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2浏览次数:字号:[ ]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烟发〔2018〕35号)、市委办《关于持续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若干措施》(烟办发电〔2020〕69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负担,现将严格落实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管理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

各级各部门(单位)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的工作事项,应当以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为依据,实行准入制度,没有相关依据的一律不纳入《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我局经商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等129个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并征求了各区市民政部门和部分乡镇(街道)、社区(村)意见建议,梳理形成了《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见附件)。《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实行年度确认制度,动态管理。我局每年1月组织市直各部门(单位),将本系统拟新增、退出或调整的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及相关依据进行年度汇总确认,动态调整《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对原有依据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事项,及时予以退出;对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有调整,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事项,及时补充完善。更新后的《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及时对社会公开。

二、全面推行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

《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按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工作事项和协助工作事项两类进行管理。其中,职责工作事项是指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承担的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挥主责作用;协助工作事项是指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的工作事项,由相关党委、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乡镇(街道)承担主体责任。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工作事项,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未列入《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的工作事项,各级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准交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落实,如确需在社区(村)开展的,可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办理。凡应当由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单位)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派任务、下指标、签承诺、乱考核。对于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新增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工作事项和协助工作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市民政局备案,方可交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因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性、群体性事项,按照应急响应处置机制办理,可直接实施,事后备案。

三、定期统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落实情况

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在每个乡镇(街道)选择一定数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实行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的观察点,指导各观察点记录实际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并于每年11月底前对观察点的记录进行梳理汇总,将市直部门(单位)违反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的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基层反映的市直部门(单位)违反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情况,将其作为持续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向市作风大改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适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违反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汇总后向当地作风大改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适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区市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担当作为,严格落实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持续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



附件: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pdf

 

 

烟台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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