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
二、申请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民〔2019〕60号 )
四、认定标准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 6 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五、申办材料
父母死亡(失踪、残疾证、服刑、重病病例、失联等)证明;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已提供死亡、失踪证明的不需提供);儿童出生证明;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儿童1寸彩色照片3张;监护人(不可为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复印件一份。
六、办理方式
申请人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七、办理流程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
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审批表(签字盖章)和申请材料复印件递交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2.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八、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九、办理进度查询
1.现场查询:
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电话查询:
芝罘区:0535-6020035
福山区:0535-6356859
莱山区:0535-6710859
牟平区:0535-4219136
蓬莱区:0535-5622550
海阳市:0535-3226907
莱阳市:0535-7269155
栖霞市:0535-5235029
龙口市:0535-8955710
招远市:0535-8213700
莱州市:0535-2202113
长岛试验区:0535-3219371
开发区:0535-6396821
高新区:0535-6922212
十、监督电话
芝罘区:0535-6225023
福山区:0535-6356235
莱山区:0535-6718722
牟平区:0535-4219210
蓬莱区:0535-5642550
海阳市:0535-3222208
莱阳市:0535-7268251
栖霞市:0535-5212295
龙口市:0535-8517179
招远市:0535-8213725
莱州市:0535-2212627
长岛综试区:0535-3212571
开发区:0535-6396735
高新区:0535-692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