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国内居民收养登记
二、申请服务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有收养意愿的中国公民。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9年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四、申请条件
1.在收养登记处管辖权内;
2.收养登记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处提出申请;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收养登记,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外国人的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3.当事人符合收养登记条件;
4.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单人照片;
5.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送养人是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烟台市芝罘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六、申办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附件1);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弃儿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应当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市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和山东省收养登记网站上。公告应有弃婴、弃儿的照片。办理公告时收养登记员应当保存捡拾证明和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应当有出具该证明的警员签名和警号。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养计划生育证明或育龄妇女信息卡,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要求手撕单,要有“至今未找到弃婴生父母”的说明和警官姓名及警官号),《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3.当地民政部门《个人收留弃婴移交登记表》;
4.弃婴、儿童一寸照片3张、体检表1份(妇幼保健院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
收养人双方(单亲收养的收养人本人)、弃婴携带上述材料一起到福利院办理手续。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七、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八、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并报批,填发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九、办理进度查询
1.现场查询:
收养类别所属的收养登记机关。
2.电话查询:
芝罘区:0535-6276370
福山区(含开发区):0535-6325409
莱山区(含高新区):0535-6716016
牟平区(含昆嵛区):0535-3397651
蓬莱区:0535-5667683
海阳市:0535-3261222
莱阳市:0535-7227654
栖霞市:0535-5226812
龙口市:0535-8519103
招远市:0535-8213700
莱州市:0535-2233027
长岛综试区:0535-3210160
十、监督电话
芝罘区:0535-6225023
福山区(含开发区):0535-6356235
莱山区(含高新区):0535-6718722
牟平区(含昆嵛区):0535-4219210
蓬莱区:0535-5642550
海阳市:0535-3222208
莱阳市:0535-7268251
栖霞市:0535-5212295
龙口市:0535-8517179
招远市:0535-8213725
莱州市:0535-2212627
长岛综试区:0535-321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