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民函〔2020〕48号:关于修订完善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落实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的函
发布日期:2020-06-18浏览次数:字号:[ ]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

近日,市委办印发《关于持续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若干措施》(烟办发电〔2020〕69号),提出“2020年10月底前修订完善并公示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未经批准的事项一律不准交由社区落实。”为做好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进一步修订完善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

前期,我局已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梳理了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形成了《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初稿),为使准入清单内容规范完整,防止出现漏项,请各部门(单位)认真对本系统内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的工作事项进行再梳理,修订完善《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初稿)。凡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

二、严格落实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

各级各部门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的工作事项,应当以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政策文件为依据,全部实行准入制度,没有相关依据的一律不纳入《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按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职责工作事项和协助工作事项两类进行管理。其中,职责工作事项是指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承担的工作事项;协助工作事项是指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各级各部门开展的工作事项。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工作事项,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未列入《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的工作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准交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拒绝办理,不承担因拒绝办理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如确需在社区(村)开展的,可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办理。各级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派任务、下指标、签承诺、乱考核。对于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政策文件新增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工作事项和协助工作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工作事项及相关依据交至市民政局备案确认后,方可交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因突发性事件需进入城乡社区的工作事项,按照应急响应处置机制办理。

三、有关要求

《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实行年度确认制度,各部门(单位)请于每年1月,将本系统拟新增、退出或调整的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及相关依据交至市民政局汇总确认。更新后的《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由市民政局在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市民政局将各部门(单位)落实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情况,作为推进持续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适时向市作风大改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请各部门(单位)于6月30日上午下班前,将修订完善后的《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加盖印章(若无相关事项,请在《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首页填写“无”),将纸质版(照片或扫描件)与电子版发送至市民政局邮箱。若有需社区开展的工作事项,请将政策依据电子版文件一并发送,同时确定一名相关业务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单位科室、联系电话信息发送至市民政局邮箱。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没有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的工作事项。

联系人:滕晓梅,联系电话(传真):6240093,电子邮箱:ytsmzjzqk@yt.shandong.cn。


 

                        烟台市民政局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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