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民〔2020〕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9浏览次数:字号:[ ]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20〕2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

在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扣除提出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1-1.5倍并且提出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的人员;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后,其低保补助金额可以按照低保标准的60-80%确定。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对受疫情影响增加的就业成本,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

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目前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生活困难认定标准一般可参照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确定,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不高于当地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须由本人凭所在务工单位出具的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证明向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可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人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等情形进行核实,核实有困难的也可采取由申请人个人承诺方式予以认定。乡镇(街道)对受理初核同意的个人申请及时上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是否参加失业保险进行信息核对;经核对确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批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全面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落实小额临时救助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社区(村)直接实施小额临时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效率。对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全面落实特困供养政策,实现“应养尽养”

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精准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根据救助对象本人意愿,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实行愿进全进,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提高到50%以上。加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力度,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增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落实“五有”(有照护协议、有服务标准、有定期探访、有动态管理、有应急预案)要求,推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卡制度,压实照料服务责任,切实提高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探访,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病重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四、加强贫困人口摸底排查,实现“应兜尽兜”

联合扶贫部门继续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全面比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贫困人口情况,对未纳入救助范围的贫困人口逐户逐人摸底排查,及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申请地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可以延长低保待遇3至6个月。其中,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已脱贫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如无特殊原因,可以继续延长低保待遇至脱贫攻坚期结束。

五、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实现“应放尽放”

目前,已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县级审批权委托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巩固扩大试点工作成果;还未开展审批权委托下放工作的县市区,要学习借鉴试点县市区工作做法,进一步加快审批权下放工作进度,力争到2021年底前全市社会救助县级审批权委托下放工作实现全覆盖。

要结合当地实际,不断简化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运用各类政务服务APP、全流程网上办理等方式快速办理救助申请,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热线宣传,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和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六、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确保落实落地

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织密扎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做好部门衔接配合和信息共享,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强化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持续深化以低保为重点的社会救助专项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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