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民函〔2023〕93号 烟台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30浏览次数:字号:[ ]

各区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民函〔2023〕44号)、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函〔2023〕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烟台市《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市级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结合区市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全力推动“乡村著名行动”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烟台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地名工作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乡村地名建设水平,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民函〔2023〕44号)、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函〔2023〕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聚焦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重点推进乡村地名命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地名信息应用和地名赋能产业发展,全面提升乡村地名管理服务水平。力争到2028年,全市乡村地名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工作模式基本定型、工作路径基本成熟,乡村地名及其标志的广度、密度、精度适应乡村治理需要,乡村地名文化成为乡村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乡村标准地名信息在各领域规范使用,乡村地名管理服务水平实现跃升,地名助力乡村振兴作用充分显现。到2035年,城乡地名公共服务实现一体化、均等化,优秀地名文化成为乡风文明的重要载体,地名助力乡村振兴取得重大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织密乡村地名网,助力乡村治理现代化

1.加大乡村地名命名力度。适时加快推动市县级地名管理法规政策立、改、废,健全完善乡村地名管理政策法规、制度规范。系统梳理排查有地无名、多地重名、地名不规范等问题,依法规范有序组织实施命名更名(标准化处理)和备案公告,重点推进乡村地区新建居民点、道路街巷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农业产业、公共服务等设施的命名,织密乡村地名网,推动提高乡村地名精细度和规范化程度,服务乡村治理精细化、网格化需要。

2.多起新时代乡村好地名。结合本地区地名文化资源、历史文脉和发展规律,收集老地名、自然地理实体、地域文化特征及新时代、新风貌、新经济等方面词汇,推进乡村地名采词库建设。在命名、更名中注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胶东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提高新生乡村地名文化内涵,坚决杜绝“大、洋、怪”等不规范地名,用新时代的乡村好地名展示和提振美丽乡村精气神,努力营造良好的地名文化环境。

3.规划乡村地名新风貌。结合乡村建设、村庄规模优化、行政区划调整等,2024年启动区市地名方案编制,各区市有序推进编制乡镇级地名方案,对城乡地名进行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整体设计,打造融乡土气、时代感、文化性于一体的现代乡村地名景观。健全完善乡村地名方案编制管理制度规范,强化地名方案对命名更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事项的引导约束作用,注重地名方案与相应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配套、同步更新、并行实施。

(二)健全乡村地名标志体系,增强城乡公共服务均衡性

4.推进乡村地名标志设置与维护。各区市应当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推进设置符合《地名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的村名标志、街路巷牌、楼门(户)牌等标志,健全乡村地名标志导向体系,提升地名标志覆盖率。加强地名标志管理,建立地名标志巡检制度,及时维护、更新各类地名标志,更好发挥地名公共服务职能和地名标志导向作用。

5.打造乡村特色地名标志。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数字乡村建设、乡村旅游、文明村创建等,充分利用信息、数字技术,融合风土人情、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等要素,打造具有乡村特色的地名标志,提升乡村人居环境。加大“智慧型”地名标志探索力度,探索设置数字地名标志,丰富地名标志功能作用,助力数字乡村发展。

(三)推动地名文化进村入户,助力乡村文化繁荣兴盛

6.讲好群众身边的地名故事。广泛开展乡村地名文化资源采风寻访、挖掘整理行动,通过开发设置媒体专栏、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推进地名文化进校园、进乡村、进企业、进景点、进公园,利用宣传栏、村史馆、农家书屋等线下设施,建设地名文化展示新景观、新阵地、新设施。鼓励社会力量采编乡村地名故事,组织开展地名故事宣讲、展演、展览活动,制作各类地名文化宣传精品,用地名所承载的历史文脉滋润人心、德化人心、凝聚人心,营造保护弘扬齐鲁地名文化的良好氛围。

7.加强优秀地名文化传承保护。加大乡村地名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力度,将历史悠久、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具有重要传承价值的乡村地名纳入保护范围,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守护好精神家园。2023年底前,各区市完成包含乡村地名在内的首批保护名录编制,后续以梯次进补的方式逐步有序完善包含乡村地名在内的地名保护名录完整编制。加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利用,行政区划调整时认真开展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论证评估。开展地名文化保护示范区(市)创建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保护。

8.推动乡村地名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依托区域地名文化资源,开发乡村地名文化产品和文创产品,推动与乡村民俗旅游、文化宣传、产业推介等深度融合,开展“大地有名”“山水有名”“家乡有名”等系列宣介活动,打造有影响力的乡村地名文化项目品牌。开展乡村地名文化寻访,展播《守望地名》等山东地名文化宣传片,出版乡村地名文化图书,丰富地名文化“两创”成果,以地名为载体提升乡村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深化地名信息服务,助力数字乡村大发展

9.推进乡村地名信息采集上图。依托国家地名信息库和互联网地图,以地名工作力量为主体,借助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加大乡村地名信息采集汇集力度,实现乡村地区自然地理实体、居民点、道路街巷、交通水利、公共服务、文化旅游、农业产业等地名信息规范上图、常态更新。以图上标注的惠农助农兴趣点为“锚点”,积极发动和引导当地群众及相关社会力量采集上传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村邮站、农家乐、采摘园等名称,提高图上地名感知度和活跃度,方便快递进村、山货进城。

10.推动乡村标准地名规范使用。加强乡村标准地名规范化使用,建立乡村标准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动乡村地名信息交换利用。充分发挥地名委制度优势,联合公安、自然资源、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各部门信息同步、资源共享,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各类标志标识、涉农法律文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公文证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使用标准地名,不断扩大标准地名的应用范围,提升依法管理的广度和深度。

11.创新城乡区划地名“一张图”服务。整合县乡两级行政区划设置、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数据、各类型乡村地名数据、乡村标准地址数据等,根据自身实际制作乡村地名“一张图”,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社会治理、文化旅游等领域提供标准、规范、详实的区划地名信息服务,切实发挥好支撑数字乡村建设的“数据底座”作用。

(五)促进地名利农惠农,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12.创新乡村地名应用场景。充分发挥“互联网+地名服务”作用,持续推进国家地名信息库数据维护更新,依托国家地名信息库服务乡村发展,推动乡村地名信息服务与寄递物流下乡、工业品下乡、农村电商建设、在线旅游、智慧农业、乡村平台经济等深度融合,便利城乡资源要素双向流动。依托本地地名信息系统、平台,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乡村地名信息服务,激发地名数据活力,发挥地名信息价值。积极探索更有创意和价值的地名服务,拓展地名教育服务、地名历史文化保护、地名创意设计等领域,将地名与生产生活、公共出行等需求结合起来,最大程度拓宽新时代乡村地名应用领域。

13.推动地名标识品牌建设。充分发挥地名的地理标识功能,积极推广“地名+”模式,推动将地名文化元素融入乡村产业、产品品牌宣传塑造,集中宣传一批乡村名优土特产、民俗旅游产业,擦亮“好客山东”“好品山东”“仙境海岸 鲜美烟台”品牌效应。培育“乡字号”“土字号”公共品牌,助力打造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提升本地优质农副产品地名文化内涵、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

14.提升群众地名建设参与度。鼓励社会力量在命名设标、地名文化保护、地名采集上图等乡村地名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发展壮大乡村地名志愿者服务队伍,因地制宜开展地名志愿服务活动。扎实推进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地名文化保护试点工作,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保护机制。鼓励将乡村地名建设有关事项纳入村级议事协商内容,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意志,切实把地名工作建设成为联谊乡情、热络感情、畅通民情的大舞台。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12月底前)。各区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借鉴吸收“深化乡村地名服务 点亮美好家园”和全省“加强乡村地名管理服务”试点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目标任务、具体举措和步骤安排,全面启动本地“乡村著名行动”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4年1月—2026年12月)。各区市要坚持守正创新,因地制宜、分类实施,边推进、边总结,探索推进工作路径和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积极争创“乡村著名行动先行区”。各区市要充分发挥地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深化提升阶段(2027年1月—12月)。各区市做好工作梳理和经验交流,把实践经验转化为政策性、制度性成果,为助推乡村振兴提供地名力量。

集中工作阶段结束后,转入常态化实施阶段,持续推进至2035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乡村著名行动”的重要意义,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把“乡村著名行动”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积极调动汇集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协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生动局面。

(二)积极调研探索。“乡村著名行动”是一项政策性强、覆盖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在深入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结合实际挖掘地方特色,持续打造乡村地名建设“样板”。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政府网站、政务融媒体、报刊杂志等媒体平台,宣传“乡村著名行动”以及工作中取得的成效,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认真总结梳理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及时向市民政局报送。

请各区市民政局定期梳理工作进展、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联系人:于海涛,联系电话:0535-624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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