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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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定方式及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管理及评定由烟台市民政局统一指导,养老机构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级、二级、三级,农村幸福院一级、二级由各区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养老机构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四级、五级,农村幸福院三级由市民政局负责实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依据国家《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共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标准。依据山东省《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2722-2015),共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三)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标准。依据山东省《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共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四) 护理型床位认定标准。认定按照“双规制”《民政部办 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38号)和山东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 二、评定范围及条件 全市范围内全部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或管理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公寓、敬老院以及备案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养老机构应正式运营满一年,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年度内无负面新闻曝光事件等。 三、评定流程 (一)自评。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由区市民政部门组织本级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标准进行自评,各养老服务设施提交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划分评分表(一式二份)至各区市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同时提报护理型床位认定评定表。 (二)初审。各区市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整改,同时将需要市级评定的申报材料报市民政局。 (三)评定。市民政局、各区市民政部门按照养老设施等级评估管理权限分别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评估。各级分别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进行等级评估。 (四)公布结果。各级民政部门将评估结果在网站、公众号进行公示。对经评估达不到所申报等级的养老服务设施,各区市民政部门可组织其重新申报一次。 四、 评定管理 1.对已评定养老服务设施实行动态管理。等级评定的有效期为 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到期复核。在有效期内(满一年)可申请高一级养老服务设施的评定。 2.强化评定前的自评整改,确保完成各区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40%。 3.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扶持办法》(烟民〔2018〕72号)规定,对评为一至五星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给予每年2万—5万元的运营补助。 4.对达不到最低等级要求的,给予3个月限期整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逾期未整改完成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全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烟民函〔2019〕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烟民函〔2019〕129号)要求予以摘牌、重建或收回补助资金等。 五、 咨询电话 烟台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0535-6298159 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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