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27浏览次数:字号:[ ]

一、认定标准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具有我市户籍,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照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办理条件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患者本人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患者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已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患者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首页)、结算单据、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

2.审核确认

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通知书。

四、办理时间

夏季(5月-10月)上午8:30-13:30 下午14:00-17:30

冬季(11月-次年4月)上午8:30-13:30 下午13:30-17:00

五、办理地点

芝罘区:辖区各街道

福山区:辖区各乡镇(街道)

牟平区:辖区各乡镇(街道)

莱山区:辖区各乡镇(街道)

蓬莱区:辖区各乡镇(街道)

龙口市:辖区各乡镇(街道)

莱阳市:辖区各乡镇(街道)

莱州市:辖区各乡镇(街道)

招远市:辖区各乡镇(街道)

栖霞市:辖区各乡镇(街道)

海阳市:辖区各乡镇(街道)

开发区:辖区各乡镇(街道)

高新区:辖区各乡镇(街道)

昆嵛山保护区:辖区各乡镇(街道)

长岛综试区:辖区各乡镇(街道)

六、联系方式

芝罘区:0535-6232228

福山区:0535-6356210

牟平区:0535-4219136

莱山区:0535-6718732

蓬莱区:0535-5775071

龙口市:0535-8955705

莱阳市:0535-7261300

莱州市:0535-2251891

招远市:0535-8150012

栖霞市:0535-5226689

海阳市:0535-3223143

开发区:0535-6396821

高新区:0535-6922919

昆嵛山保护区:0535-4693615

长岛综试区:0535-321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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