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民〔2025〕33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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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 现将《烟台市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商务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8月7日 烟台市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全市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助餐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民〔2023〕75号)和《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烟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以覆盖率和财政投入为评价标准、不以老年人免费就餐为导向,重点聚焦特殊困难老年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用餐需求,加快构建以市民社区食堂、社区老年助餐点、农村老年餐桌、送餐入户四种服务模式为基础,其他有利于发展老年助餐的经营模式共同参与的“4+N”城乡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到2026年底前,着力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服务类型及内容 (一)市民社区食堂。根据《烟台市市民社区食堂建设和与服务要求》(附件1)在全市范围内稳妥推进建设,向社会全年龄段开放经营,突出发挥服务老年人功能。市民社区食堂由街道统筹规划设置,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统一管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标识统一为“XX社区市民社区食堂”右下角标注“XX编号”。市民社区食堂应提供一日三餐,为烟台市户籍特殊困难老年人以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高于市场价七折的优惠套餐和单点七折优惠,每人每日最高优惠金额不超过20元。 (二)社区老年助餐点。根据《烟台市社区老年助餐点建设与服务要求》(附件2),优先支持在具备条件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发展社区老年助餐点。鼓励养老机构通过开放机构食堂或在社区增加助餐点位的方式,延伸助餐服务。社区老年助餐点由街道统筹规划设置,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后统一管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标识统一为“XX社区老年助餐点”右下角标注“XX编号”。社区老年助餐点至少应提供午餐服务,鼓励提供早、晚餐服务,为烟台市户籍特殊困难老年人以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高于市场价七折优惠,每人每日最高优惠金额不超过20元。 (三)农村老年餐桌。坚持“政府支持、镇街统筹、多元参与、一村一策”的原则,以村集体自主经营为主,依托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等机构设施开办农村老年餐桌,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鼓励农村党组织领办农村老年餐桌,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养老助餐服务,鼓励邻近村集体合作参与农村老年餐桌建设,鼓励设立老年助餐专项基金,弥补农村助餐服务资金短板。农村老年餐桌由镇街统筹规划设置并验收,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后统一管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标识统一为“XX村(社区)老年餐桌”右下角标注“XX编号”。农村助餐服务可结合村集体收入、农村老年人生活特点、消费能力及助餐形式,合理确定助餐次数和优惠政策。 (四)送餐入户服务。老年助餐机构在服务半径内(城市以15-20分钟骑行距离,约2-3公里为服务半径;农村以3公里为服务半径为标准)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低偿送餐服务;鼓励采取预定制开展送餐服务,支持在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置集中“配送点”,为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鼓励各区(市)引入互联网送餐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人力等资源为老年人送餐;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居)委会,建立志愿者、义工组成的送餐队伍;鼓励党员、低龄健康老人等参与助餐志愿服务,为高龄病残、不便出门等老年人开展送餐上门服务。 (五)“N+助餐”供给模式。引导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参与老年助餐体系建设。 “N”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模式: 1.“慈善+助餐”。突出公益慈善属性,倡导公益慈善力量以慈善冠名、开设爱心助餐点、定向捐助设施设备、开展志愿助餐服务等方式参与城乡老年助餐体系建设。 2.“中央厨房+助餐”。具有中央厨房且连锁化经营管理的社会餐饮企业可在其直营连锁店点通过适老化改造、设立老年助餐窗口、提供老年优惠套餐、增加老年人菜品等方式,方便老年人就餐。 3.“公益+助餐”。鼓励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鼓励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岗位,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参与。 4.“项目+助餐”。鼓励结合城市更新、慈善街区建设、嵌入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推进助餐服务。 三、支持政策 (一)建设补贴 1.市民社区食堂“一次性创建奖补”。年规划建设不超过5家。对验收达标的市民社区食堂,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市民社区食堂需与所在镇街签订不低于五年的服务协议,明确优惠人群、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价格等事项,五年期满后可申请运营奖补。该补贴分三次发放,分别是服务满三年给付30%,服务满四年给付30%,服务满五年给付40%。 2.其他助餐点位“一次性建设补贴”。年规划建设不超过50家。对符合条件的新建社区老年助餐点和农村老年餐桌,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已在民政部门享受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不再重复享受。该补贴在助餐机构运营满一年后可申请发放。 (二)运营奖补 运营奖补根据年分配资金总量,按照老年助餐人次、运营面积以及连锁化运营情况等要素分档,给予每处每年6000元、8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资金补贴。申请运营奖补的老年助餐机构午餐服务老年人不得低于3000人次/年。连锁化老年助餐企业(运营3家以上助餐点)可合并或分点位申报运营奖补。老年助餐服务人次以信息化数据平台统计的有效数据作为依据,分档标准由市民政局结合当年申报运营奖补的助餐点总体情况确定,并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后发放。 市民社区食堂服务满五年后,其他老年助餐机构服务满一年后,开始计算助餐人次,可以申请当年运营补贴。老年助餐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计入助餐人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短托、长托)不得计算在助餐人次中。 (三)其他支持政策 新建、老旧居住区分别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15平方米的标准配建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按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四)资金保障 建设补贴、运营奖补由市级统筹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四、认定程序 (一)备案管理。 1.符合备案条件的老年助餐机构应当在投入运营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备,填写《烟台市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民政部门应主动接收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报备材料,对材料齐全的,予以编码并录入山东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老年助餐机构补正。 (二)补贴申报 1.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助餐机构填写《烟台市老年助餐补贴申报认定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2.县级民政部门收到补贴申报资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及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初审通过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县级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资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五、激励和退出机制 (一)助餐服务星级评定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实行年度化评估,强化服务导向,以满意度、便利性、多样性等为重点指标,可委托第三方参与,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本区(市)年度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星级结果,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挂星并进行公告。对在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相关表彰活动推荐范围。 (二)助餐点位退出或变更 1.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或者由县级民政部门强制要求退出: (1)因自身经营困难等原因自愿退出的; (2)无特殊原因,连续一个月以上未开展助餐服务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 (4)餐饮质量较差,年内因助餐服务投诉超3次以上并已查实或者出现较大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 (7)其他认为有需要调整的情形。 2.老年助餐机构因自愿退出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退出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交符合退出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材料后出具同意退出意见,并核销该机构备案信息。 3.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场所权属等事项的,应当及时通报原报备民政部门办理变更。 4.老年助餐机构因变更、退出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公告服务对象。 六、管理要求 (一)加强安全管理。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压实责任,防范化解消防、燃气和食品等安全风险隐患。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投保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老年助餐机构采取刷卡、刷脸等信息化手段,自动完成支付结算,实时生成老年人就餐档案。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机构要积极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打造阳光厨房、透明厨房。 (三)加强信息公示。老年助餐机构应主动做到“八个公示”,将助餐机构基本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餐食收费价格、老年人助餐优惠政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监督举报渠道等信息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要求 (一)压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负责将扶持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负责扶持资金的总体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老年助餐机构开办情况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二)强化务实创新。县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年龄结构、消费能力及食堂经营能力,合理扩大享受优惠的老年人年龄段。依托市民社区食堂协会、餐饮协会等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组织引导各类餐饮企业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提升助餐服务质量,创新助餐服务模式。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际运营效果,避免形式主义,及时纠正、清理闲置浪费、关门停业、改作他用等问题,确保方向务实、过程扎实、成果真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深入开展老年助餐政策和服务宣传,提升老年人及家庭对助餐服务的知晓度、认可度、参与度。适时开展助餐工作评估,广泛传播积极成果和案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信息平台宣传老年助餐工作的社会效益和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主动性,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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