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政策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15浏览次数: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政策清单(2026年版)》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与救助资源统筹整合,精准兜住、兜准、兜好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市民政局联合市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烟台市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政策清单(202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从严从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联动协作,常态化开展基层经办人员业务培训,不断夯实基层救助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救助帮扶质效,推动救助帮扶清单各项举措有效落实。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村(社区)公告栏等线上线下平台,结合入户走访,全方位、多渠道公开救助帮扶清单内容,主动解读救助帮扶政策,确保群众知晓政策、读懂政策。持续畅通政策咨询和救助申办渠道,切实保障困难群众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帮扶政策精准落地,实现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各区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救助帮扶政策清单,规范帮扶项目、对象范围、政策标准、救助程序及具体举措,确保清单要素齐全、界定清晰、动态更新,切实提升基层实操性、规范性。各区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托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及时掌握救助帮扶政策落实情况。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典型经验做法,要及时梳理汇总报市民政局。


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司法局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总工会烟台市妇女联合会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7月15日        


烟台市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政策清单(2026年版)

类型

项目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救助措施

救助标准

办理渠道

牵头责任部门

政策依据

市级政策咨询电话

一、基本生活救助

1

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受理条件1:户籍地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保办法有关规定条件。

受理条件2:居住地申请。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对于经审核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下月起停发低保金。

城乡低保金原则上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和代理金融机构,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低保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居民家庭基本生活必须的消费品支出测算确定,并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及城乡统筹发展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

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1069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872元/人/月。

1.线上申请: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爱山东”App搜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申请:向户籍(符合居住地申请条件的,可在居住地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社会救助申请表等材料。

市民政局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

5.《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烟台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烟民〔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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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生活救助

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无劳动能力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财产符合我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

(三)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特困人员;(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有两种,分别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钱、基本照料、疾病治疗及护理服务等;分散供养人员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领取基本生活标准部分救助金。

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待遇,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4项基本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倍执行,目前,我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497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221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考虑护理等级和护理服务成本,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档,目前,我市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分别为233元/人/月(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长岛区和昆嵛区,下同)和211元/人/月(海阳市、莱阳市和栖霞市,下同),半护理分别为385元/人/月和349元/人/月,全护理分别为772元/人/月和699元/人/月。

1.线上申请: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爱山东”App搜索“特困人员供养给付”,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社会救助申请表等材料。

市民政局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5.《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6.《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7.《烟台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特困人员认定细则〉的通知》(烟民〔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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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生活救助

3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有条件的区市可以放宽到低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保办法相关规定条件。

经审核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专项救助。

具体标准按我市相关专项救助政策规定执行。

1.线上申请: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爱山东”App搜索“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申请:向户籍(符合居住地申请条件的,可在居住地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社会救助申请表等材料。

市民政局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

2.《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烟台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烟民〔20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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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提出申请之月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80%;(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允许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现值(现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不超过我市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审核确认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专项救助。

具体标准按我市相关专项救助政策规定执行。

1.线上申请: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爱山东”App搜索“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社会救助申请表等材料。

市民政局

1.《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
2.《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79号)

3.《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烟台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烟民〔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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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救助

5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有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下同)、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大病患者。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参保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

1.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不低于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均为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即时办理,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由民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后共享给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享受相关待遇政策。

市医保局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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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救助

6

疾病应急救助

在烟台市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1.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2.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规定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可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在医疗机构急救期间所产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线下办理:1.患者发生急危重伤病,经医疗机构紧急救治后,多次催缴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由经治医师和科主任或医疗机构负责人双签字,确认无法收到),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申请表》。
2.对身份不明确的急救患者,医疗机构向公安机关申请核查患者身份,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患者身份核查结果。对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患者,患者或医疗机构向民政部门申请核实家庭经济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核实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无负担能力人员。
3.确定为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患者,医疗机构公示基金申请信息,无异议后提交基金经办机构。基金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基金拨付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拨付基金。

市卫生健康委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2.《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
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
4.《关于修订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19号)

5.《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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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救助

7

教育救助

具有普惠性幼儿园正式注册园籍的幼儿园在园幼儿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按照有关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发放政府助学金。

平均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14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符合条件的幼儿家长每年9月30日前向幼儿园提出申请,按规定填报《教育资助申请表》。

市教育局

《烟台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烟财教〔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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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普惠性幼儿园正式注册园籍的幼儿园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

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免保教费。

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免除保教费,保教费标准高于公办幼儿园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收取。

符合条件的幼儿家长每年9月30日前向幼儿园提出申请,按规定填报《教育资助申请表》。

《烟台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烟财教〔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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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

按照有关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发放生活补助。

寄宿生生活补助额度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额度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符合条件的学生家长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填报《教育资助申请表》。

市教育局

《烟台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烟财教〔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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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为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按照有关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高中阶段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结合实际在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填报《教育资助申请表》。

《烟台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烟财教〔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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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救助

7

教育救助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除学杂费。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填报《教育资助申请表》。

市教育局

《烟台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烟财教〔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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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除学费。

免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在省内高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外省高校、部属高校就读的学生每年10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填报《教育资助申请表》。

《烟台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烟财教〔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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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对符合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根据残疾儿童少年实际,“一人一案”制定送教上门服务方案,对其实施义务教育。

符合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每年7月30日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提报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残疾人证、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鉴定和安置建议。

1.《残疾人教育条例》
2.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康教融合做好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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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675

二、专项救助

8

就业救助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效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9.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具体享受人员范围、补贴标准、享受办法依据各地规定执行。

线下办理: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基层服务窗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修正)
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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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住房救助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近一年内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年满25周岁。

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其中,单身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相关申请条件下步将适时调整)

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住房保障。

公租房保障标准原则上按照建筑面积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以上户60平方米保障;具体保障标准由各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

1.线上申请: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爱山东”App搜索“申请公租房‘一件事’”选择所在城市,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申请:到户籍(符合居住地申请条件的,可在居住地申请)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申请公租房服务窗口办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数据赋能提高行政效能高效办成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住字〔2024〕5号)

3.《烟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烟建住房﹝2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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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救助

9

住房救助

农村危房改造主要面向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继续实施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群体(以下简称政策支持对象)实施。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的家庭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无房户;二是唯一住房为C级或D级的;三是唯一住房位于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且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对政策支持对象家庭唯一住房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的,可再次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改造补助。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与改造方式等密切相关,随年度财政资金情况和改造农户数量有所变化。2026年补助标准为:1.修缮加固危房,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修缮加固危房过程中,同步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2.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补助一般不低于2.5万元。3.对抗震不达标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抗震改造,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以上实际改造费用不足一般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提高补助水平。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农户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流程实施。对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政策支持对象,由村(居)委会帮助其提出申请。各地要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严格落实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及时进行公示,严禁不符合政策户纳入改造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2.《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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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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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救助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人员提供救助补助。
1.应急期12小时得到初步救助,24小时得到基本救助。
2.房屋补助:倒损房屋重建或修缮加固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
3.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等其他救助在灾情稳定后30个工作日内或按上级要求的时限完成。

按照国家、省确定的救助补助标准:1.应急期生活救助补助,人均300元(时间为10天)。2.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国家Ⅰ级和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灾害,每人每天补助2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国家Ⅲ级和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灾害,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3.倒塌民房(含严重损坏),户均补助20000元。4.一般损坏民房,户均补助2000元。5.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10000元/人。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按不低于1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补助。7.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人均补助60元。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市应急局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2017年11月17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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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急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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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1.急难型临时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由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2.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地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1.线上申请: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爱山东”App搜索“临时救助给付”,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申请:向户籍所在地或是急难情况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社会救助申请表等材料。

市民政局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9号发布,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
5.《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6.《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

7.《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民〔2018〕8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烟民〔201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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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急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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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散人员救助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

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按照实际救助情况确定。

主动前往救助管理机构;通过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护送;拨打救助热线。

市民政局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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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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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费

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发放基本生活费,并落实教育、医疗等相关待遇。

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2673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2138元。

1.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2.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市民政局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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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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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落实教育、医疗等相关待遇。

每人每月2138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纳入保障范围。

市民政局

1.《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2.《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3.《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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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发放基本生活费,并落实医疗等相关待遇。

每人每月1921元。

1.线上申请:通过“爱山东”App申请,手机下载安装“爱山东”App,注册成功后进行登录,通过“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给付”模块进行线上申请。
2.线下申请: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纳入保障范围。

市民政局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

2.《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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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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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

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每人每月2138元。

1.感染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诊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审批不设置公示、公开环节。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及儿童本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确认信息,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

市民政局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2.《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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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孤儿教育助学金和生活保障补助

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被收养,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孤儿等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

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并发放助学金。

每人每学年1万元。

社会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儿童主任应予以指导和协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市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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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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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教育助学金和生活保障补助

对辖区内已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

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并发放助学金。

每人每学年1万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报区市民政部门。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认为受助对象的,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

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烟民〔20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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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8228

19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应当持有残疾人证且未满18周岁或者持有符合规定的残疾诊断证明且未满7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地户籍;
(二)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纳税1年以上;
(三)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至少缴纳社保和医保);
(四)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连续3年以上。

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等基本康复服务。

儿童监护人应根据儿童自身康复需求和规定要求,选择适合规定的康复形式和定点机构,到定点机构领取康复档案,填写定点机构接收康复相关信息,持符合救助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儿童户籍地或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市残联

1.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烟台、残联〔202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办法》的通知(烟残联〔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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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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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具有烟台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按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14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1元(芝罘区、长岛区每人每月170元)。

残疾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通”、“爱山东”App进行网上申请。

市民政局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民〔2021〕86号)

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民发〔2022〕7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鲁民〔2022〕64号)

4.《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烟民〔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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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778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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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具有烟台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按规定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93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61元。

残疾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通”、“爱山东”App进行网上申请。

市民政局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民〔2021〕86号)

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民发〔2022〕7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鲁民〔2022〕64号)

4.《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烟民〔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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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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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金

当年被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殊高等院校)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大学专科(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具有烟台市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

按规定发放励志助学金。

1.大专生资助标准为4000元、本科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8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0000元。2.助学金为一次性发放,同一残疾人大学生接受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等多个阶段学历教育的,每提升一个学历级次增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参加两个及以上同一级次学历教育的,不重复发放。

1.线上办理: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搜索“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金”,或者在“爱山东”App服务专区进入“助残专区”的“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办理:残疾大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现场提出申请,经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进行教育资助。

市残联

《关于转发〈山东省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残联〔202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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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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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困难重度且有家庭无障碍改造实际需求的烟台市持证残疾人。

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根据残疾人状况和个性化需求,结合家庭实际情况,“一户一策”制定具体改造方案,对其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1.线上办理: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搜索“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进入残疾人服务“一件事”模块,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办理: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或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经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市残联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6年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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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救助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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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1.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2.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评估为 2—4 级的低保老年人。

1.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老年人名单直接认定。2.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1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相应补贴。

1.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2.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1.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无需个人申请,由区市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2.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1)线下办理: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低保老年人,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区市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2)线上办理: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电脑端、移动端)“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设的“老年人福利补贴申领一件事”申报入口进行申报。

市民政局

1.《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烟民〔2021〕6号)

2.《关于继续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工作的通知》(烟民〔2024〕7号)

3.关于印发《山东省“老年人福利补贴申领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函〔202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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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5161

五、其他救助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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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和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申请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材料可以一并提交)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

1.线上办理:一是通过“爱山东”APP申请,手机下载安装“爱山东”APP,注册成功后进行登录,在【首页】中搜索【法律服务】,进入【申请法援】,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二是可以登录https://12348.shandong.gov.cn,

点击【申请法援】,按照要求进行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
2.线下办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可向事由发生地或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市司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3.司法部《关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讨薪、维权等法律服务的通知》《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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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临时补贴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满足以下任意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3.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价格临时补贴按月计算、按月发放。联动机制以设区市为单位启动或者中止。

具体标准由各达到启动条件的市,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自行测算,测算方法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x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测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不足20元的按20元计算。

无需单独申请,达到启动条件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市发展改革委

1.《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98号)

2.《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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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100

五、其他救助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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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帮扶

凡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困难状况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标准的,均可申请。
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2.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之间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包括但不限于:
(1)在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或因公殉职、牺牲的职工家庭。
(2)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染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救治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的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的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的职工家庭。

县级(含)以上职工帮扶(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帮扶。根据职工致困原因和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类别,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等帮扶。

1.深度困难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1)生活救助项目。基本生活支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个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住房、取暖降温补贴等不超过当地政府同类项目标准。
(2)医疗救助项目。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相对困难职工家庭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80%,并且累计医疗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子女助学项目。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含研究生)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每生每年不超过10个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在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且不超过个人承担费用的标准给予补助。

2.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1)对在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的职工家庭,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对因公殉职或牺牲的职工家庭,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对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染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救治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的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且不超过其救治费用个人承担部分。
(3)对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的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的职工家庭,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1.线上申请:符合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条件的困难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可通过“齐鲁工惠”APP的“码上服务”-“帮扶救助”模块在线申请,按照流程指引完成申报。

2.线下申请:符合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条件的困难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工会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但在基层工会建档确实存在困难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县级(含)以上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可按程序受理。申请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市总工会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工会关于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帮扶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会办〔2025〕8号)

0535-

6896709

五、其他救助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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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人员中,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妇女,不重复救助。(具体救助范围、标准、要求以每年上级妇联下发的通知为准;不是100%救助,救助名额以上级妇联拨付资金数额为准)

争取全国妇联和省妇联资金,救助我市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

每名救助对象一次性发放救助金10000元人民币,同一救助对象不得重复救助。

根据工作统一安排和自愿申请原则,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向当地妇联提出救助申请,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申报信息,按照分层分类、精准救助最困难群体的原则和救助指标分配比例要求等确定救助名额和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

市妇联

1.《财政部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5〕422号)
2.《山东省省级妇女儿童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鲁财行〔2021〕12号)

0535-

6659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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